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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高等教育强校工程人才队伍建设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2008修订)

  第十七条 获资助者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时,所在高校应及时向省教育厅提交调整的书面报告,经审查后省教育厅决定是否继续实施。
  第十八条 高等学校应制定并实施本校的人才支持计划。加强对获资助者的跟踪管理,营造良好的科研环境,大力支持其科研、开发和教学工作。
  第十九条 省教育厅优先推荐受资助者申请国家部委、省有关部门的人才计划,承担国家、省部和企业重大项目;优先支持其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省教育厅2004年印发的《山西省高等学校中青年拔尖创新人才和优秀创新团队遴选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附件3、
山西省高等学校优秀青年
学术带头人支持计划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青年学术骨干队伍建设,增强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我省高校的学术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山西省高等教育强校工程的推进意见》,继续实施“山西省高等学校优秀青年学术带头人支持计划”(简称“学术带头人支持计划”)。为做好选拔支持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术带头人支持计划”重点选拔和支持一批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和较大发展潜力,已取得显著成绩的优秀青年学术带头人。获本计划支持后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可申请本计划持续支持。
  第三条 “学术带头人支持计划”每年评审一次。评审工作坚持公平竞争,择优支持,科学评价,动态管理。
  第四条 省教育厅科技处负责“学术带头人支持计划”的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二章 支持范围与申报条件

  第五条 本计划的支持范围为人事关系在山西省普通高等学校科研教学第一线的全职人员。按照“限额申报、专家评审、项目牵引、择优支持”的办法,今后五年,每年对20名左右优秀青年学术带头人给予项目资助。
  第六条 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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