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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通知[失效]


  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本项目建设,不得挪作他用。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市建委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纠正,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商品房时,必须使用建设部统一制定的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签订后,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携合同文本原件及相关材料到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商品房实行实名制购房,禁止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进行转让。

  三、严格商品房销售管理

  商品房销售必须符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的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的商品房,不得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违反上述规定的,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将被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承购人应当依法到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开发企业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四、严格房地产广告管理

  房地产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发布房地产项目预售广告,应当具有市建委(房产局)颁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售楼广告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批准文号。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依据《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责令其停止发布,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严格执行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联机备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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