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
第十六条 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主要是:由各单位按规定筹集形成的单位住房基金,其主要部分是单位自管公房出售收入扣除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基金后的资金;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渠道筹集形成的城市住房基金。
第十七条 由财政核拨经费的人员的住房补贴按以下办法核拨:
(一)一次性补贴先由单位从现有的住房基金转化解决,不足部分或无住房基金的则由财政部门根据财政状况采取轮侯核拨的方式统筹安排解决。
(二)按月补贴由财政列入预算按住房公积金的办法核拨。
第十八条 未列入财政核拨经费的人员的住房补贴由单位自筹解决或经财政部门核准后在相关费用中列支。
第五章 住房补贴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九条 住房补贴是职工购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专项基金,为了方便补贴基金的管理和使用,一次性发放的住房补贴直接发给职工本人。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由单位按资金来源渠道统一缴存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银行开设的“住房补贴”专户,由公积金管理中心记入职工个人帐户,归职工个人所有,比照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和支取使用。
第六章 其它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已经计发了一次性系数补贴和工龄补贴的职工,不能再按房改政策购买、租住公有住房,也不能参加集资建房,单位也不再给予住房资助。
第二十一条 职工从1999年起至发放住房补贴当年的时间段内的补贴,仍按照“按月补贴”的方式计发,由单位按资金来源渠道一次性补缴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银行开设的“住房补贴”专户,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记入职工个人帐户,归职工个人所有,今后职工需要使用补贴时,必须符合支取的条件方可使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房改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