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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行政事业单位核发职工住房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行政事业单位核发职工住房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海市行政事业单位核发职工住房补贴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北海市行政事业单位核发职工住房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北海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落实住房货币化分配政策,规范操作程序,统一政策标准,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住房补贴,是指停止住房实物分配以后,按住房分配货币化有关政策,由单位向符合补贴条件的职工发放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的资金。包括系数补贴和工龄补贴。

  第三条 实施范围:财政全额和差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

  第四条 补贴的住房建筑面积标准:

  (一)科级以下职工70平方米;处级干部90平方米;厅级干部120平方米。

  (二)具有中级职称的知识分子、技师70平方米;具有副高一档高职称的知识分子、高级技师90平方米;具有正高职称的知识分子120平方米。

  第五条 夫妇双方按各自1998年12月31日所任职级或职称分别计算补贴。职务与职称标准不一致时,以档次较高的职务或职称为准。

第二章 系数补贴

  第六条 发放对象

  符合以下条件的职工可以计发系数补贴:

  (一)未按房改政策购买、租住公有住房、也未得到单位住房资助(资金、土地、建材等)的职工(含配偶双方、离退休人员);

  (二)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房或得到单位住房资助(资金、土地、建材等),但住房面积未达到标准或资助数额未达到本人应享受系数补贴总额的职工(含配偶双方、离退休人员)。

  第七条 1998年12月31日(含)前去世的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不再计发系数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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