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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高等学校强校工程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修订)

  (三)预期能产生有深度、有分量,在省内外有重要影响的精品力作,或提交有较强针对性、实效性的决策咨询报告、策划方案。基地项目的预期成果中还应有建立若干大型资料库的内容;
  (四)申请经费及经费预算比较合理。
  第十六条 省教育厅对专家组提出的建议立项名单进行审核,公示无异议后确定立项项目的名单。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七条 项目自批准之日起,研究周期一般为2年,特殊情况可延期1~2年,但须经所在学校同意并报省教育厅科技处批准备案。
  第十八条 经费由省教育厅一次核定并下拨,超支不补。项目所在高校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对项目资助经费单独建帐,专款专用,由项目负责人按要求统一支配,其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克扣或挪用。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须按时完成《申请书》中的研究任务,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开展研究时,所在高校应及时向省教育厅提交调整的书面报告,经审查后省教育厅决定是否继续实施。
  第二十条 拟撤销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学校提出书面意见,对已完成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仪器设备、阶段性成果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报省教育厅科技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设立并实施本校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加强对立项项目的跟踪管理,营造良好的科研环境。

第五章 成果验收、鉴定和推广

  第二十二条 项目应在规定期结束后3个月内组织验收或成果鉴定。基地项目由省教育厅会同省科技厅、项目承担学校组织鉴定。一般项目可由高等学校组织验收,报省教育厅备案。研究报告、咨询报告等应用性成果,须有成果采用部门提供的证明。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学校应将项目验收或鉴定意见、最终成果及相应的电子版文件,报送省教育厅科技处。
  第二十四条 没有按时结题、验收或未经省教育厅同意而没有按时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省教育厅不受理项目负责人申报新项目。对具有重大理论创新或产生显著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项目完成人给予持续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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