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项目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人须为人事关系在山西省普通高等学校科研教学第一线的全职人员。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独立开展及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能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
(二)申请人须为项目的实际主持人,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硕士学位、中级以上职称,其中基地项目申请人须具有正高级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副高级职称。承担项目期间将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科研人员、申请学校的兼职研究人员不能作为项目申请人,但可作为项目组成员参加研究;
(三)项目组成员不得同时主持一项以上或参与两项以上本项目;
(四)基地项目申请人及项目组成员每年有充足的时间在基地从事项目研究工作,其中校内专职人员每年不得少于6个月,校外专职人员每年不得少于3个月,兼职人员每年不得少于1个月。
第十二条 鼓励联合申报项目,对政府部门、企业、科研院所已签订合同的项目予以优先支持。在同等条件下,教育部、省级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或获得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软科学类)、教育部或省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的项目申请人予以优先支持。
第十三条 项目实行限额申报。省教育厅核定申报名额,有关高等学校遴选推荐后,将《山西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申请书》及加盖学校公章的“山西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项目汇总表”、“山西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汇总表”一并上报省教育厅科技处。不受理个人申报。申请基地项目还须同时报送学校对上一年度入选项目的经费配套文件。
第十四条 省教育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视不同情况组织通讯评审或会议评审。评审工作坚持合理规划、公平竞争、择优资助、科学管理的原则,专家组在评审的基础上提出建议立项名单。资助经费在5万元以上的项目主持人须向专家组陈述和答辩。
第十五条 项目评审的主要原则是:
(一)申请人和项目组成员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研究积累和可靠的时间保证,具有完成课题的良好信誉;
(二)项目以关键性问题为牵引,有创新的学术思想,合理可行的研究方法、研究方案,目标明确,重点突出,提交的成果具有可考核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