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项目由省教育厅科技处负责组织实施。项目分为山西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项目(以下简称“基地项目”)和一般项目两类。
第四条 项目采取省教育厅与项目承担学校共同管理的办法。项目承担学校须将项目列入学校科研计划,提供所需条件,加强监督检查并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对项目的正常进行、按时完成和产出高质量科研成果担负主要责任。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五条 项目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加强基础研究,强化应用研究,鼓励对策研究,支持传统学科、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注重成果转化,大力提高科研质量和创新能力。
第六条 项目的选题范围主要包括:在实施可持续发展、科教兴晋和人才强省战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过程中,对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的研究。
第七条 项目的选题来源主要包括:
(一)项目符合国家和我省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划的总体部署和规划,符合高校学科发展需求,并符合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
(二)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全局性、战略性和前瞻性问题提供科学依据和咨询意见;
(三)项目具有与国家和我省相关项目衔接的明确前景;
(四)项目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培育文明风尚、挖掘地方文化资源、弘扬传统文化、推进文化创新有重要作用。
第八条 项目应注重与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重点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的协调和衔接,避免低水平重复,促进科研资源的合理利用。
第九条 基地项目必须围绕基地中长期建设发展规划凝练研究方向,整合队伍,突出特色,并有预期的标志性成果。所在高校须根据省教育厅的资助经费额度,按不低于1:1的比例提供配套经费。
第十条 一般项目分为资助项目和自选项目两类。资助项目主要用于支持高校中青年骨干教师开展应用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项目经费主要由省教育厅提供,学校适当配套,并鼓励合作单位提供经费。自选项目由教师根据自己的研究特色、兴趣,自主选题,项目经费由学校或合作单位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