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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九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的意见


  (七)市国土、规划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用地的监管,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对超出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依法从高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责令限期开工、竣工;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对虽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日期动工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不足建设总面积的1/3或已投资额不足投资总额1/4,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按闲置土地处置。

  三、合理控制城市房屋拆迁规模和进度,减缓被动性住房需求的过快增长

  (八)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的计划管理。全市房屋拆迁规模和进度要合理控制,在没有落实拆迁安置房源和补偿政策不到位的情况下,不得实施拆迁,不得损害群众合法利益。

  四、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九)加强房地产开发建设全过程监管。对不符合规划控制性要求,尤其是套型结构不能满足全市总体要求的项目,市规划局不核发规划许可证,市建委(房产局)不核发施工许可证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擅自改变设计、变更项目、超出规定建设的住房要依法予以处理。

  (十)继续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切实整治房地产开发、交易等环节中的违法行为,市建委、工商局要依法查处非法中介、虚假广告、合同欺诈等扰乱房地产市场的行为,对情节恶劣、性质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五、有步骤地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十一)完善低收入家庭住房供应保障体系。加快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加大廉租房建设力度,按一定比例将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建设。2007年年底前,全市要开工建设一定规模的廉租住房。

  (十二)调整经济适用房供应结构,有计划按比例发展经济适用房建设,使经济适用房建设达到商品房开发总量的合理比例。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各项政策,加大监管力度,制止违规购买、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十三)严格规范单位职工集资合作建房,制止部分单位变相进行住房实物福利分房的违规行为。

  (十四)积极发展二级市场和房屋租赁市场。引导居民通过换购、租赁等方式,合理改善居住条件,多渠道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住房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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