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九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的意见

  2.对2006年6月1日以后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以及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由市规划局牵头,会同市房改办在全市范围内统筹管理,确保“十一五”期间,全市年度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对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1)市规划局在进行规划总平、单体建筑方案审查时,明确单体建筑的套型建筑面积控制指标。属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市房改办要提出套型建筑面积的控制指标。

  (2)设计单位应按规划控制指标进行项目的单体建筑施工图设计,在设计文件中明确每种户型的数量、套型建筑面积及90平方米以下比重等参数。

  (3)建设单位持规划许可等相关资料办理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手续。

  二、进一步发挥税收、信贷、土地政策的调节作用

  (三)调整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税务部门从2006年6月1日起(以受理登记为界限),对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税务部门要严格税收征管,防止漏征和随意减免。

  (四)严格房地产开发信贷条件。对项目资本金比例达不到35%等贷款条件的房地产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贷款。对闲置土地和空置商品房较多的开发企业,商业银行应从严控制展期贷款或任何形式的滚动授信。对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其作为贷款的抵押物。

  (五)有区别地适度调整住房消费信贷政策。从2006年6月1日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但对购买自住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仍执行首付款比例20%的规定。

  (六)编制年度用地计划,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土地供应。要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其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实行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在土地供应后由市规划局牵头,市建委(房产局)、国土局、环保局、房改办等部门对拟建项目的套型结构、面积、房价、配套设施、环境影响等方面提出意见,作为审批规划的条件。2006年6月1日以后供应的商品房建设用地,要在限套型、限房价的基础上采取竞地价、竞房价的办法,以招标方式确定建设单位。继续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供应,严格限制低密度、大套型住房土地供应。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