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九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的意见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和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九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精神,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依据《
建筑法》、《
城市规划法》、《
行政许可法》以及《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消化空置商品住房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建住房[2006]165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调整住房供应结构
(一)编制“十一五”住房建设规划。由市规划局、市建委(房产局)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国土、统计等相关部门编制我市“十一五”期间的住房建设规划。在“十一五”期间重点发展中低价位、中小户型的普通商品住房,自2006年6月1日起,北海市年度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总面积中,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含经济适用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
明确今后五年我市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规模,确定今明两年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套型、套数、销售价格等指标。住房建设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套型结构比例等,应按法定程序审批、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稳定群众购房的心理预期。
(二)严格控制新建商品住房结构比例
1.对2006年6月1日前已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由市建委(房产局)会同市规划局集中清理,将结果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经市人民政府明确调整要求,相关部门对已按要求调整的项目重新审查合格后,市建委(房产局)方可发放施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