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城乡居住环境的综合治理。继续推进和规范城镇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凡是新建居住小区,要严格按照规定达到基础设施配套、环境优美和管理规范的要求;对现有无物业管理的居住小区,在2008年前要形成规范管理。积极探索“城中村”的治理和改造模式,要逐年安排综合整治任务,完善基础设施,加快推进“城中村”的社区化管理。加快推进农村旧村改造与新村建设工作,重点建设和完善各类公益设施。
加快各项专业规划的研究与编制。要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重点抓好公厕、垃圾收集、清运与无害化处理系统、集贸市场(含各类专业市场、临时市场、农村圩场)、公共广告牌、停车场、小街小巷、公共秩序监控系统等城乡清洁卫生基础设施的规划编制与专项研究。
建立和完善城乡道路日常保洁系统。力求城市道路全天候保洁,道路保洁管理全面覆盖。要提高城乡结合部道路保洁水平,乡镇道路、圩场要进行日常清扫保洁,村道路、圩场要定期清扫。大力发展城乡道路保洁作业机械化,逐步提高环卫道路清扫机械化水平和城乡垃圾转运机械化程度,力争在2011年市区实现机械化清扫率达到20-40%的目标。
加快推进城乡污水处理与垃圾综合处理设施的建设工作。目前排水、垃圾清运设施不能覆盖的建成区,市、县(区)要加快建设相关设施;尚无规范的污水处理、生活垃圾综合处理设施和建筑垃圾专用处理设施的,要加大财政投入与引进社会资金的力度,抓紧立项建设。要开展垃圾无害化与资源化综合利用的相关工作,集中收集和处理城镇污水,规范生活与建筑垃圾的清运行为,减少污染,减少废弃物产生量,保护江河水系水质,实现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综合环境效益。
积极推进“城乡清洁工程”相关行业的改革。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污水与垃圾处理产业化有关政策,鼓励行业加快发展,积极推进污水与环卫处理基础设施运行与维护工作的市场运作机制。开放环卫作业市场,实现清扫保洁、垃圾收运与处理的企业化运作。降低行业发展门槛,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行业投入与行业竞争,走事业化、企业化经营的道路。
四、建立和完善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长效机制
完善“城乡清洁工程”人员与经费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按照规定合理配置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从业人员,做到市、县、乡镇、村均保持稳定的保洁队伍,明确、细化各级管理机构和人员的职责。要建立各级财政经费增加与城市建设发展相适应的投入机制,实施“城乡清洁工程”从业人员的经费由各级财政拨款保障。市、县(区)要加大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力度。城乡环境卫生和容貌秩序行业内的各项行政性收费要全额用于行业事业的发展和建设,不断提高日常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