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将市商务局承担的屠宰、酒类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职能整合,组建商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支队为科级建制。
3.健全完善现有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队伍
(1)将市农业局及其下属单位中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职能从行政管理部门、执法队伍、事业单位中分离出来进行整合,健全和完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支队为科级建制。
(2)将市林业局及其下属单位中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职能从行政管理部门、执法队伍、事业单位中分离出来进行整合,健全和完善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支队为科级建制。
(3)将市环保局及其下属单位中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职能从行政管理部门、执法队伍、事业单位中分离出来进行整合,由市环境监察支队统一行使。支队为科级建制。
(4)将市水利局及其下属单位中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职能从行政管理部门、执法队伍、事业单位中分离出来进行整合,由市水政水土保持监察支队统一行使。支队为科级建制。
(5)将市规划局及其下属单位中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职能从行政管理部门、执法队伍、事业单位中分离出来进行整合,由市城市规划监察队统一行使。监察队为科级建制。
(6)将市文化局及其下属单位中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职能从行政管理部门、执法队伍、事业单位中分离出来进行整合,由市文化市场稽查队统一行使。稽查队为科级建制。
(7)将市旅游局及其下属单位中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职能从行政管理部门、执法队伍、事业单位中分离出来进行整合,由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统一行使。质监所为科级建制。
(8)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其下属单位中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职能从行政管理部门、执法队伍、事业单位中分离出来进行整合,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统一行使。支队为科级建制。
(9)将市农业机械化管理中心及其下属单位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职能进行整合,由市农机安全监理所统一行使。监理所为科级建制。
4.不设立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其他政府工作部门,可由部门的一个内设机构承担行政执法职能。
5.国土资源、畜牧兽医行政执法机构按中央和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设置。
(四) 规范行政执法机构的机构编制管理
1.规范行政执法机构设置。行政执法机构的设置由各部门提出方案,按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报市、县机构编制部门办理;行政执法机构的执法资格、具体执法职权由市、县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合法性审查,并由市、县政府予以公告。独立设置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由政府指定的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依照法定程序取得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2.规范行政执法机构人员编制性质。清理整顿后的行政执法机构人员使用行政执法专项编制。由市机构编制部门根据各行政执法机构队伍、人员和职能调整的实际,原则上在不突破现有行政执法人员编制的前提下,重新核定。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