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
1.清理执法业务范围。凡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一律加以规范。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依法接受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和行为一律无效。
2.清理行政执法队伍。由市编委办公室牵头负责对全市现有的行政执法机构进行清理。市、县(区)现有行政执法机构中,凡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设立或授权的,依照规章以上规定受行政机关委托进行行政执法的,经市、县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或在2001年机构改革后通过“三定”规定明确设立的;2001年机构改革后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须按综合行政执法的要求进行调整和规范,经重新审核批准并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告后,方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凡未经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设立,或未依照规章以上规定授权、委托,未经本级政府及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自行设立的行政执法机构一律撤销,其执法行为有法律依据的,纳入综合行政执法试点统筹考虑。以上各类行政执法机构撤销后,其行政执法权一律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机关收回,并由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机关行使。
3.清理行政执法人员。全面清退行政执法队伍中各类临时、借用人员。对现有在编行政执法人员,由市人事局牵头负责,根据重新核定的编制,参照公务员管理的有关规定,分期分批依照严格标准、公平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进行考试,合格的留用,不合格的调离行政执法岗位,由各行政执法队伍主管部门负责另行安置。
4.清理经费来源。由市财政局牵头负责,全面清理行政执法队伍乱收费、乱罚款和以罚代管、以罚代养的违规行为,严格实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制度。行政执法行为产生的罚没收入全部上缴财政,行政执法机构的执法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5.清理执法证件。由市法制办牵头负责,坚决取缔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执法证件,逐步做到执法证件的规范、统一。
通过清理整顿、做到“队伍管理统一、业务指挥统一、人员编制统一、身份待遇统一、经费来源统一”,并逐步实现“执法证件统一、执法文书统一”。
(二)实行“两个相对分开”
1.改变政府部门既管决策审批又管监督处罚的体制,将制定政策、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指导与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等行政执法职能相对分开。
2.改变行政执法机构既管处罚又管检验的体制,将监督处罚职能与技术检验职能相对分开。承担技术检测、检验、检疫、鉴定职能的单位原则上要逐步与政府部门脱钩。同时,结合事业单位改革,按照区域覆盖的原则,将相同或相近技术设备、技术手段的检测、检验、鉴定机构,以及同在一地、任务不饱和的同类检测、检验、鉴定机构,尽量予以合并,整合资源,以提高设备利用率,集中力量发挥技术优势。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