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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教师资格证书申领与发放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教师资格证书申领与发放工作的通知
(晋教人[2008]45号)


各市教育局:
  为加强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范教师资格证书申领与发放工作,确保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师范司《关于做好教师资格证书申领与发放工作的通知》(教师司[2008]28号)精神,结合我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实际,现就教师资格证书申领与发放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教师资格证书是持证人具有国家认定的教师资格的法定凭证。教师资格的申领与发放工作是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的重要环节,体现教师资格制度的严肃性和规范性。自2007年起,教师资格证书印制工作纳入政府集中采购,并向通过教师资格认定的人员免费颁发,因此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教师资格证书管理,减少证书耗损留存,杜绝证书流失,认真做好教师资格证书申领与发放工作。
  二、教师资格证书申领与发放工作均以市为单位。各市、县的认定机构应按照实际通过教师资格认定的人数,在本市、县级认定机构生成教师资格证书编号后,汇总全市情况,向省教育厅报送证书领取申请,不得预估人数报送。
  三、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接到我省的证书领取申请后,以网络版全国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生成数据为依据,核实证书所需数量,将所需证书发送至省级认定机构。
  各市留存证书数为:2007年申领的教师资格证书数核减2007年通过教师资格认定的人数(以系统光盘上报数据为准)、耗损证书数、补办证书人数。今后每年申领教师资格证书的数量为:当年通过教师资格认定的人数加耗损证书数和补发证书数后减上一年度证书留存数。申领时应携带上年耗损证书原件, 补办证书人员的登报声明原件、个人申请及教师资格申请表复印件各一份。
  四、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向所辖各县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明确证书申领与发放要求,严格证书管理,核实证书发放数量,监管证书发放过程,耗损率不得超过0.5﹪。每年认定工作结束后,各市应认真做好教师资格证书申领、耗损及留存数量的清查工作,并将有关情况报送省教育厅人事处和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

  附件:山西省申领教师资格证书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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