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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外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五)  支持有利于扩大对外交往的活动;

  (六)  其他有利于外经事业发展的事项。

第三章 管理程序

  第六条 省外经发展资金申请、决定和拨付程序:

  (一) 对各单位申报的省外经发展资金支持项目,根据项目时间要求,分别在每年5月和11月进行集中审查决定和集中拨付。

  (二) 各市州单位申请使用省外经发展资金,应按管理办法的要求,原则上由各市州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向省财政厅报送;省直单位直接向省财政厅提交申请。申请中应包括资金用途和相关项目情况等内容。

  (三) 安排各市州单位的资金,由省财政厅拨付到各市州财政局,各市州财政局应尽快予以拨付,省直单位的资金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省外经发展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和评估。

  第八条 各市州财政部门要按本办法的要求,做好资金申请材料审查和资金拨付管理工作,接受监督检查。

  第九条 资金申请单位如发生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和侵占省外经发展资金以及擅自改变资金使用范围、资金投向等违法行为,除追回资金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取消其以后三年资金申请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刑事责任。

  第十条 资金申请单位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拒不接受有关部门检查监督的,除责令改正外,暂停拨付资金或停止拨付资金;已经拨付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收回资金,同时三年内不再受理其新项目的资金申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湖南省外经发展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湘财外[2005]67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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