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集中打印保险费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8年4月22日 京地税函[2008]88号)
西城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集中打印保险费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68号)转发给你局,并结合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集中打印保险费发票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分公司)所申请的发票名称为《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费发票》(以下简称《保险费发票》),适用于该公司在收取保险费时开具,自2008年6月1日起投入使用。
二、《保险费发票》式样、内容按照国税函[2008]26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保险费发票》纳入自印发票管理范围,由北京分公司按照税务行政许可程序到你局办理企业自印发票相关手续,所提交材料除按有关规定提交以外,还应包括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印模,一次审批数量不超过半年发票用量。
四、《保险费发票》由北京分公司负责运至上海市集中打印,并按季向你局报送“集中出单保费发票领用存报表”和“集中出单保费收入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