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山西省教育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名额60个(含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民办学校)。其中基础教育领域的教育机构40个,中等职业教育领域的教育机构10个,高等教育领域的教育机构10个。山西省模范教师和山西省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名额467名(推荐名额分配表见附件2)。
3、推荐的基础教育领域先进集体中,县镇以下(含县镇)农村学校应占60%以上,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应占70%以上。
4、推荐的先进个人中,教学一线教师占推荐、表彰总数的85%以上,县镇以下农村中小学教师(不含县镇政府所在地农村学校教师)占推荐、表彰总数的35%以上,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占推荐、表彰总数的50%以上;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占推荐、表彰总数的8%以上。
5、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校(园)级领导干部及其他人员、教育行政部门和其它教育机构的管理人员严格控制在推荐名额以内。
四、评选推荐办法
1、全国、全省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全国、全省模范教师和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评选推荐工作与全国、全省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推荐工作一并进行。
各市、各单位可根据教育系统先进集体评选条件,申报全国或山西省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全国模范教师和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山西省模范教师和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实行差额评选,未当选上一层次荣誉称号的推荐单位和推荐人选,参加下一层次荣誉称号的评选。
2、各市、各单位根据本通知下达的推荐名额和要求组织评选推荐工作。评选推荐采取所在单位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经县级以上人事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自下而上逐级审核、评选、公示、推荐的方式进行。推荐单位和推荐人选经公示无不良反映后,各市、各单位按规定时间和推荐名额向省教育厅人事处报送推荐材料。
3、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推荐人选进行考察。推荐人选属于各级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的,应征得同级党组织、纪检监察部门和计划生育部门的同意并附意见,与其它材料一同上报。
4、此次评选推荐,除省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高校,省直厅局管理的成人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中等职业学校以及省教育厅直属单位外,其它各级各类学校和其它教育机构均按属地原则参加所在市的评选推荐。技工学校统一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组织推荐。
5、省教育厅管理的学校、单位直接将推荐材料报省教育厅;其它厅局推荐的单位和人选的材料,由主管厅局审核后报省教育厅。省人事厅、省教育厅对省直厅局推荐的单位和人选组织初评,依次评选产生参加省评审委员会评选的全国、全省教育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单位和全国、全省模范教师、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人选。
6、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组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选。评选产生的拟推荐表彰人选通过山西教育信息网或其它新闻媒体在全省范围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对确有不良反映,经调查核实反映情况属实的推荐单位和推荐人选,取消其推荐表彰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