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9年全省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模范教师、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晋人字[2009]74号)
各市人事局、教育局,各高等学校,省教育厅直属单位,省直有关委、办、厅、局:
党的十七大以来,全省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实施科教兴晋、人才强省战略,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积极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个人。为庆祝新中国成立60周年,在全社会弘扬尊师重教的良好风尚,进一步激励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献身教育事业,吸引优秀人才投身教育事业,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和教育管理干部队伍,促进我省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评选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的通知》(人社部函[2009]146号)精神,省人事厅、省教育厅将于今年教师节联合表彰一批在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模范教师、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全国、全省教育系统先进集体的评选范围为:各级各类学校和其它教育机构,其中高等学校(含高职,下同)的评选范围为学校内设二级机构。
全国、全省模范教师的评选范围为:各级各类学校专任教师;
全国、全省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范围为: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校(园)级领导及其他人员、教育行政部门干部和其它教育机构的管理人员。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参加评选:
1、从事教育工作不满5年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
2、未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书的专任教师;
3、未取得校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中小学校级领导;
4、未完成学校规定的本、专科教学工作量的高等学校教授、副教授;
5、在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中担任厅(局)级(含厅、局级)以上职务的领导干部;
6、曾获得国家或省部级同层次荣誉称号的人员一般不再参加评选,如确有新的突出贡献,可推荐参评,但要从严掌握。已获得“山西省模范教师、山西省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不再参加同一称号的评选。如确有新的突出贡献,可参加高一级荣誉称号的评选。
二、评选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