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太平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申报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批复
(辽保监中[2008]11号)
平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你分公司报送的《关于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请示》(太平辽发 [2007] 112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太平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太平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及太平保险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A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核准代理险种为中国保监会批准的财产保险、人身保险(特殊业务除外),代理关系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保险(控股)有限公司扩大开展集团内相互代理业务范围的批复》(保监中介〔2007〕195号)规定的范围为准。
二、你分公司须按照《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试点办法》等有关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管理工作。
三、你分公司须持本批复到我局代为办理领取《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等相关手续,将许可证及时转交两家分支机构。同时,省分公司和两家分支机构应分别到相应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并按照中国保监会《
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在指定媒体发布公告,公告相关材料需报送辽宁保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