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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天津市国际商务职业资格注册与培训的通知


  申请外销员从业资格的再次注册者,须填写“外销员从业资格再次注册申请表”(附表3)一式四份,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外销员从业资格证书》;

  (二)从业单位考核材料(需加盖从业单位人事部门公章);

  (三)《外销员从业资格继续教育、培训登记证书》。

  申请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的再次注册者,须填写“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再次注册申请表”(附表4)一式四份,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证书》;

  (二)执业单位考核材料(需加盖执业单位人事部门公章);

  (三)《国际商务执业资格继续教育、培训登记证书》。

  经注册的国际商务从业、执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予以注销注册:

  (一)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受到刑事处罚;

  (三)脱离国际商务相应岗位连续满3年。

  注销注册手续由国际商务从业、执业人员所在单位向注册机构申请办理,并填写“外销员从业资格注销注册登记表”(附表5)一式四份或“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注销注册登记表”(附表6)一式四份,国际商务职业资格注册机构经核实后办理注销注册。

  三、注册前培训

  国际商务职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持证者应参加不少于28个课时的继续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持继续教育、培训登记证书和有关材料,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取得国际商务职业资格证书(外销员从业资格证书或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后应及时注册,三年之内未注册者,证书自动失效;取得国际商务职业资格证书一年后、三年之内申请注册的,需同时提交载有本人参加继续教育记录的《外销员从业资格继续教育、培训登记证书》或《国际商务执业资格继续教育、培训登记证书》(该证书由商务部授权部培训中心统一印制)。

  在由人事部和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制定的《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下发之日前,已获得人事部、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共同颁发的助理国际商务师或国际商务师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人员,在依照《暂行规定》及人事部有关换证要求取得外销员从业资格证书或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后,需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持继续教育、培训登记证书,按照本申请程序申请办理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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