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大孤家等营销服务部设立的批复
(辽保监寿[2008]48号)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你分公司《关于设立大孤家等营销服务部的请示》(泰康辽字[2008]第039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分公司设立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大孤家营销服务部、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析木营销服务部、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清河门营销服务部。
二、核准上述营销服务部的营业范围:
(一)对营销员开展培训及日常管理;
(二)收取营销员代收的保险费、投保单等单证;
(三)分发保险公司签发的保险单、保险收据等相关单证;
(四)接受客户的咨询、投诉;
(五)经公司核保,营销服务部可以打印保单;
(六)经公司授权,营销服务部从事健康险险种的查勘理赔。
三、核准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大孤家营销服务部的负责人为:田钧;
核准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析木营销服务部的负责人为:张威;
核准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清河门营销服务部的负责人为:刘立杰。
四、核准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大孤家营销服务部营业地址为:法库县大孤家子镇大孤家子村;
核准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析木营销服务部营业地址为:海城市析木镇析木村(自然村)921号;
核准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清河门营销服务部营业地址为:阜新市清河门区清河大路西侧2号。
五、你分公司应保证上述营销服务部营销员全部持证上岗。
你分公司须持此批复,按照有关规定到辽宁保监局办理领取《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保险营销服务业务。你分公司须自收到或领取保险许可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国保监会《
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在指定媒体发布公告,并将公告相关材料报送辽宁保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