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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申报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批复(辽保监中[2008]44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申报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批复
(辽保监中[2008]44号)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你分公司报送的《关于申报保险兼业代理人的请示》(平保产辽分发 [2008]26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所属沈阳中心支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沈阳市沈河支公司A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核准代理险种为中国保监会批准的财产保险、人身保险(特殊业务除外),代理关系以中国保监会《关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公司所属子公司相互代理业务的批复》(保监中介[2007]122号)规定的范围为准。

  二、你分公司须按照《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试点办法》等有关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管理工作。

  三、你分公司须持本批复到我局代为办理领取《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等相关手续,将许可证及时转交申请机构,督促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并按照中国保监会《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在指定媒体发布公告,公告相关材料需报送辽宁保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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