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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刻制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专用章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刻制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专用章的批复
(辽保监中[2008]47号)


辽宁省保险行业协会:

  你单位报送的《关于刻制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专用章的申请》(辽保协发[2008]16号)收悉,经请示中国保监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另行刻制三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专用章”(以下简称“专用章”),并进行统一编号管理,编号分别为LN02、LN03、LN04。原“专用章”继续有效,编号为LN01,由你单位进行管理,负责对沈阳、抚顺、铁岭三个地区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及全辖保险经纪、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盖印;编号为LN02的专用章由鞍山市保险行业协会管理,负责对鞍山、营口、辽阳三个地区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盖印;编号为LN03的专用章由锦州市保险行业协会管理,负责对锦州、葫芦岛、盘锦、阜新、朝阳五个地区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盖印;编号为LN04的专用章由本溪市保险行业协会管理,负责对本溪、丹东两个地区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盖印。

  二、你单位须持本批复到我局办理相关手续,尽快刻制三枚专用章并交由鞍山、锦州、本溪三市保险行业协会进行管理,并制定严格的专用章管理办法,督促鞍山、锦州、本溪三市保险行业协会按照相关规定使用专用章,切实加强专用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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