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通知
(晋教法〔2009〕号)
各市教育局: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以下简称《山西省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已于2009年11月26日由第十一届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山西省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山西省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颁布和实施的重大意义,认真做好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山西省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以国家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为依据,以本省义务教育发展为需求,以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保障适龄儿童和少年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为宗旨,从本省实际出发,对国家新修订的《
义务教育法》作了进一步细化,将本省近年来义务教育改革发展过程中行之有效的经验方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教师、学校、教育教学、经费保障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一系列具体规定。它的颁布与实施,是贯彻国家
义务教育法的重要举措,是我省教育改革与发展进程中的一件大事,对于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优先发展,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从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把《山西省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作为当前教育系统的一项重点工作,精心组织,抓紧抓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宣传《山西省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进一步提高对义务教育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努力提高义务教育统筹管理实施水平。要认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校长和教师深入开展《山西省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重要内容和各项制度措施,牢固树立依法治教的观念,不断提高素质教育的质量和水平。
要运用各种方式,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教育活动,深入持久地进行贯彻实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将《山西省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学习宣传纳入本地区、本部门普法内容,作为近几年普法工作的重点。要依靠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社会组织,采取多种方式,向广大适龄儿童、少年及其父母宣传《山西省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使他们了解自己的权利与义务,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依法享有和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与义务。要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的作用,采取座谈会、培训班等多种形式进行学习宣传。通过宣传普及,使《山西省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重要意义和基本内容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形成贯彻实施的坚实的群众基础,进一步增强社会各界对教育优先发展战略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营造尊师重教的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二、全面理解和准确把握《山西省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主要内容及其深刻内涵,进一步明确实施义务教育的重要意义和各项制度措施。 《山西省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目标和任务,把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新时期义务教育的重点工作;进一步明确了实施义务教育的责任主体和经费保障机制,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义务教育工作目标责任制,应当建立和完善义务教育投入保障机制和义务教育投入公告制度,将义务教育财政拨款分别列入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任期考核目标;进一步明确了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和建设途径,对义务教育教师队伍的补充机制,教师队伍的职务评定、交流、考核、奖惩等管理制度以及教师培训工作等作了明确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维护学校正常秩序和加强学校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规定了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社会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障学校安全的责任和义务;进一步明确了素质教育的方向和措施,从思想品德教育、课程改革、教学活动、课外活动、社会实践活动等方面对素质教育作了详细的规定,为进一步深入实施素质教育指明了方向;进一步明确实施义务教育的法律责任,对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学校和校长教师以及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等三个层次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从而保障义务教育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在学习宣传活动中,要注意重点宣传修订《山西省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重要意义和精神实质,全面宣传1986年《
义务教育法》、《山西省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实施以来,我省义务教育事业取得的巨大成就,准确宣传《山西省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规定及相关政策,重点宣传政府机关、学校、家庭、适龄儿童少年、青少年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在义务教育实施中的权利、义务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