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会议表决。常委会会议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不能委托他人投票,也不另行投票。
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任用重要干部实行票决制;对区、县级市和市直机关党政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
对于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除紧急事项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十)形成纪要。常委会会议应有专人记录,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决定事项应编发会议纪要,经常委会会议讨论通过的、以市委名义上报或者下发的文件,由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签发。
(十一)决策实施。常委会作出的决策,由委员分工负责组织实施,书记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常委会决定的事项,由市委办公厅负责工作落实情况的督查。决策执行和工作进展情况,应当及时向书记和常委会报告。
决策实施中,应加强督促检查和信息反馈,对常委会作出的决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应由常委会决定。
(十二)情况通报。常委会会议的内容和本市的重要情况,根据需要可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或向市党代表、本市的党组织和党员通报。
四、议事与决策纪律
(一)在全委会闭会期间,常委会行使市委职权,并向全委会每年报告工作一次,接受监督。勤政廉政、选人用人等方面工作应作为报告的重要内容;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要专题报告。
(二)凡属常委会职责范围内决定的问题,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重大问题。委员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
(三)对于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委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除遇紧急情况外,应当区别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委员不遵守、不执行集体的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