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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州市委关于印发《广州市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试行)》、《中国共产党广州市委员会全体会议议事与决策规则(试行)》、《中国共产党广州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事与决策规则(试行)》的通知

  (八)对必须由常委会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作出决定。

  三、议事与决策程序

  (一)基本要求。常委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两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二)确定议题。市委书记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在充分听取委员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常委会会议的议题。有关单位需提交常委会会议讨论的事项,原则上先把书面材料呈分管领导同意后,连同领导批示报送市委办公厅,由市委办公厅汇总报市委秘书长请示书记确定。

  (三)征求意见。加强决策咨询工作,对重大问题要做好前瞻性、对策性研究,广泛听取党员、群众、基层干部的意见和建议,发挥咨询研究机构、专家学者、社会听证在决策过程中的作用。

  凡需提交常委会集体决策的事项,决策前必须做好政策协调,征求有关部门和党组织的意见;重大问题的决策,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方案提出后,一般应征求下级党组织的意见。有的还应听取市人大、市政协、人民团体党组和市党代表及民主党派的意见,有的应组织专家、学者进行分析论证、作出评估。

  (四)会前酝酿。常委会讨论决定重要事项之前,应当进行充分的酝酿。需要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可先由书记和有关委员进行酝酿,也可由书记委托有关委员进行酝酿。会前酝酿不得以任何形式代替常委会决策。

  涉及干部人事任免事项,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在民主推荐、考察的基础上,经书记与副书记、分管组织、纪检等工作的委员共同酝酿后向常委会提名,为常委会决定干部任免做准备。

  (五)会议通知。常委会会议的召开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2天通知各委员,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

  (六)会议召开。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才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才能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根据工作需要,常委会会议主持人可确定市党代表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和建议。

  (七)会议主持。常委会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八)会议讨论。常委会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委员在讨论时应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的意见。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各种意见和主要理由应当如实记录。讨论干部任免事项,应当如实记录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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