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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州市委关于印发《广州市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试行)》、《中国共产党广州市委员会全体会议议事与决策规则(试行)》、《中国共产党广州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事与决策规则(试行)》的通知


  (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结合本市实际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三)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执行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常委会职责范围内决定的问题,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常委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五)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进行议事、决策。

  二、议事与决策范围

  (一)传达、学习和组织实施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全委会的决议。

  (二)召集全委会,向全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对应由全委会决定的事项事先进行审议和提出意见。

  (三)对全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方面经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如有关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建议,重大立法事项,有关政府预算的建议,重大工程和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重要民生问题和社会稳定事项,市属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的党组请示的重大问题等作出决定。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负责推荐、提名、任免干部;负责教育和监督干部。对区、县级市和市直机关党政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在全委会闭会期间,由市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五)对市委管理的干部严重违纪问题进行处理。对市委委员、候补委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先由常委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全委会时予以追认。对市委委员和候补委员的上述处分,必须经省委批准。

  严重触犯刑律的市委委员、候补委员,由常委会决定开除其党籍。

  (六)以市委名义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向市属党组织发布指示、通知、通报,制定以市委名义发出的其他重要文件。

  (七)听取广州市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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