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委委员、候补委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由全委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先由常委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全委会时予以追认。对市委委员和候补委员的上述处分,必须经省委批准。
(七)决策落实。全委会作出的决策,由常委会负责组织实施。
决策实施中,应加强督促检查和信息反馈。市委办公厅负责检查督办贯彻落实情况,并及时向市委常委或向全委会成员反馈。对全委会作出的决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应由全委会决定。
(八)情况通报。全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一般应当向下属党组织、市党代表和党员通报,根据实际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四、议事与决策纪律
(一)市委每年必须向省委作一次全面工作情况报告。执行上级党组织某项重要决定的情况要进行专题报告,遇有突发性重大问题或重大事项应及时请示报告。
(二)凡属全委会职责范围内决定的问题,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重大问题。委员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
(三)全委会讨论、审议干部任免时,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审议后,回避的委员参加投票表决。
(四)委员对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密。
(五)在全委会表决和征求意见过程中,任何人不得诬陷诽谤他人或进行串联、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六)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都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七)全委会及其成员违反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的,应当批评纠正,造成重大损失的,必须给予党纪处分。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中国共产党广州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事与决策规则(试行)
为完善党内民主决策机制,更好地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广州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的集体领导作用,进一步提高议事效率和决策水平,根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与决策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