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增强综合服务功能,带动长株潭城市群建设
充分发挥长沙省会功能和自身独特优势,加速推进长株潭一体化,加强与“3+5”城市群的要素交流和市场对接,辐射带动区域经济快速发展。
1、加快基础平台对接。着力构建与长株潭和“3+5”城市群互联互通、高效便捷的公共客运网、物流网和信息网。推进航空、高速公路、铁路、水运整体联动的大交通体系建设。整体谋划连接长株潭、辐射周边的交通网络和湘江过江通道。加快湘江沿江防洪景观道路、湘江长沙综合枢纽、城际轨道交通、武广客运专线长沙段、黄花机场扩建、京珠高速复线等标志性工程建设。加强信息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推进信息共享。
2、实施产业高端带动。以建设长株潭综合性高技术产业基地为契机,充分整合三市产业资源,发挥各自优势和特色,形成产业合理分工、错位发展的良性互动格局。突出长沙高新技术产业优势和服务业发展特色,推动形成周边地区为长沙高端工业配套、长沙现代服务业向周边地区辐射延伸的格局。通过产业的集聚、辐射和带动,促进在更大范围内形成产业垂直分工、产业链条合纵连横、产业资源充分整合的大格局。
3、优化配置要素资源。加强沟通衔接,探索建立企业、项目在长株潭和“3+5”城市群合理转移的利益协调和补偿机制。充分发挥长沙高校、科研院所和人才密集的优势,推进岳麓山大学科技城建设及向湘潭、株洲的辐射,推动三市科技、人才、文化等优质资源的有机链接。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步伐,促进长沙科技创新优势成为引领长株潭“两型”社会建设的重要支撑。
三、综合配套改革试验的重点内容
(一)推进资源节约体制机制改革
1、建立节约资源能源的管理体制。制定资源节约的地方性法规体系,加强资源节约的标准制定和实施管理,制定节能、节水、节材等专项规划,严格控制资源消耗强度。建立健全依法淘汰高耗能项目和企业的体制机制,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效评价制度,推行绿色产品标准体系,提高高耗能项目和产品准入门槛。探索节能减排的激励约束机制,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建立资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报告制度,强化企业节能监管。创建节水型社会,编制实施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加强水功能区管理,实行区域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用水管理制度。
2、建立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加快资源性产品价格的市场化改革,推动资源性产品的市场定价。完善差别化能源资源价格制度,建立绿色电价机制,实施太阳能光伏并网发电收购制度,推行分质供水和城镇居民阶梯式水价制度、非居民用户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探索建立探矿权、采矿权、水权、林权等资源有偿取得、使用和转让制度,培育规范资源产权市场。
3、探索资源综合利用新途径。争取进入国家循环经济试点范围,探索循环经济发展新模式。对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政策的项目和产品实行认证制度。开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推广应用建筑节能省地环保新技术,建设一批示范工程。重点推进太阳能、风能、地热能、沼气、生物质能利用以及可再生能源、城镇生活污水沼气净化工程与建筑一体化的科研、开发和建设。建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加快再生资源产业发展。
(二)推进环境保护体制机制改革
1、建立环境准入和退出机制。划定基本生态控制线,将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湿地、重要生态功能区等敏感区域纳入生态控制线范畴,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措施。将环境容量作为环境准入的必要条件,无环境容量的禁止审批或者实行区域流域限批。按照生态功能区不同要求实施“分类指导、分区推进”,提高建设项目环境准入的门槛。制定污染企业产能退出具体补偿办法,促使高污染行业退出市场。
2、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参与的生态补偿和生态建设投融资机制。强化资源有偿使用和污染者付费政策,探索推行资源环境资产化管理和环境产权、使用权交易制度。严格执行地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及排污许可证制度,建立污染物排放总量初始权有偿分配制度,探索建立覆盖长株潭地区的排污权交易市场,推进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的市场化运营。完善城市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创新征收管理方式。开展国家生态补偿试点,设立生态补偿专项基金,在禁止开发区域探索实施生态补偿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探索发行湘江流域综合治理项目收益债券。
3、完善环境保护监管机制。建立健全战略环评、规划环评及项目环评机制。建立环保决策约束机制、环保专项考核机制以及领导干部环境保护目标任期审计制度。完善环境质量公报和企业环境行为公告等制度。建立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机制,推行环境保护社会监督员制度,发展民间环保组织。建立与株洲、湘潭推进环境协同治理的体制机制。
(三)推进土地管理体制机制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