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营口普泰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设立的批复
郭艳军、郭艳玲:
你们提交的关于营口普泰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设立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营口普泰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设立。
二、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其中,郭艳军出资25万元,出资比例为50%;郭艳玲出资25万元,出资比例为50%。
三、公司业务经营区域:辽宁省行政辖区。
四、公司地址:营口市站前区中心街43-甲13。
五、公司可经营下列业务:
(一)代理销售保险产品;
(二)代理收取保险费;
(三)代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
六、核准郭艳玲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任职资格。
七、公司应当自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按规定缴
存营业保证金或投保职业责任保险,并将营业保证金存款协议或保险单复印件报送辽宁保监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