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09]110号文件切实做好农村环境保护“以奖促治”工作的通知
(东政办字〔2010〕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厅等部门关于实行“以奖促治”加快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110号)已发给你们,为做好我市农村环境保护“以奖促治”政策实施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认真做好“以奖促治”项目的筛选论证工作。鲁政办发〔2009〕110号文件对“以奖促治”政策的实施范围、整治内容和成效要求作了明确规定。各县区要按照规定要求做好“以奖促治”项目的筛选论证,建立项目库,优先治理重点流域、重点区域环境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村庄,优先考虑获得文明生态村命名的村庄,以点带面,全面推动我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市环保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在县区上报项目的基础上编制全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明确年度治理目标及内容,为争取上级资金提供依据。各县区也要结合各自实际,做好县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的编制工作。
二、安排使用好农村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农村环保专项资金)。农村环保专项资金是财政奖励资金,专项用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建设。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中央、省级农村环保专项资金的申报工作,加大市、县区财政支持力度,在资金安排中向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倾斜,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农村环保专项资金由县级政府申请,经市财政、环保部门审查汇总后上报。各县区政府要按照规定的时限要求和申报指南,组织所辖乡镇做好项目申报工作,确保申报质量。市环保、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国土资源、畜牧等部门要协助县区做好资金争取工作。市财政局要在省级财政下达资金的20个工作日内及时下达资金预算。资金使用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县级财政、环保部门要加强资金审核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专项审核,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各级环保、财政部门负责对“以奖促治”政策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县环保、财政部门要将考核情况于每年的12月底前报市环保、财政部门,由市环保、财政部门于次年1月底前汇总上报省环保厅、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