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优惠政策的通知
(东政发〔2010〕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中国石油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优惠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国石油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优惠政策
为更好地发挥中国石油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以下简称“大学科技园”)在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建设中的技术支撑和引领作用,加快构筑和完善区域科技创新、创业服务体系,争创一流国家大学科技园,特制定以下优惠政策。
第一条 大学科技园各园区管理运行机构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大学科技园各园区的管理运行机构享受国家给予国家大学科技园的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0号)。
2.实行“开放式建园,封闭式管园”。园区内行政管理事务由大学科技园各园区管理运行机构统一管理。
3.大学科技园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水、电、气、暖、路、讯等相关市政配套基础设施由所在县区(开发区)及市直有关部门负责优先安排。
4.市政府优先安排大学科技园规划用地指标,保障用地需要。
5.大学科技园基建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应缴的非税收入,可参照《
东营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东营市人民政府令第145号)第
十八条关于“政府鼓励发展的项目”有关规定执行。
6.大学科技园内科研和工业用地,其土地出让金政府收益部分,按规定提取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等资金后,由市、县区(开发区)财政列入土地出让金支出预算,优先用于大学科技园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条 入驻大学科技园的各类机构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优先推荐申报承建国家和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优先推荐申报承担国家和省各类科技计划,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给予优先立项和经费扶持。对列入国家、省级计划项目的,市财政按规定给予配套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