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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动态巡查发现案件不属于本级管辖的,或者认为需要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的,应当及时上报。
  动态巡查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向有管辖权部门移送。
  第二十二条 通报分为案件情况通报和工作情况通报。
  案件情况通报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巡查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通报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和有关新闻媒体单位。
  工作情况通报是指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定期报送巡查工作报告时,同时通报下一级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各级动态巡查实施主体对动态巡查发现的一般情况,每月向本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汇总上报。
  基层国土资源所每周向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巡查工作情况,每月向违法行为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每月要对动态巡查情况进行汇总,并将土地、矿产违法态势、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和比例,以及对违法行为的查处纠正等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向相关部门和违法行为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通报,依法提出防范和处置意见。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末要对动态巡查情况进行汇总,并将土地、矿产违法态势、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和比例等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向相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通报,依法提出防范和处置意见。每年12月20日前,向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送本年度的动态巡查工作年度总结及《动态巡查工作统计报表》。
  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分季度和年度对各市动态巡查情况进行通报。重大事项随时通报。

第五章 保 障

  第二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动态巡查保障机制。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落实人员,并实行定员定岗。积极争取当地政府支持,将巡查工作所需经费以及巡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巡查津贴、补助、巡查装备等费用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根据巡查工作实际需要,配备巡查车辆、通讯工具、防身器械、照明设备、GPS、照相机、摄像机、计算机等专门用于巡查工作的装备器材。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以村(社区)为基础的国土资源信息员制度,健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信息网络,做到执法监察信息反馈快捷通畅,弥补动态巡查在人手、区域、频率等方面的不足。
  第二十六条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卫片执法检查、举报电话、举报信件、举报电子邮件、领导批办、下级上报、媒体反映等方式,及时掌握国土资源违法线索。
  第二十七条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通过聘请监察专员、协管员、信息员、青年志愿者等方式,充分发挥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的作用,全面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执法监管网络体系。
  第二十八条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协调公安等有关部门,支持、配合巡查人员开展巡查工作,及时处置采取暴力手段阻碍巡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巡查人员打击报复等行为,保障巡查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六章 考 核

  第二十九条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动态巡查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建立量化考核指标体系,把动态巡查实施情况,作为考核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执法监察工作的首要指标。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评先、奖惩、干部任用、国土资源执法先进单位评选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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