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指导本辖区巡查工作,制定巡查工作实施办法;
(二)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巡查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巡查工作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四)每年向省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报告巡查工作开展情况,同时将土地巡查工作情况抄报国家土地督察沈阳局。
第七条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动态巡查的责任主体,实行动态巡查责任制。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动态巡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监察机构、队伍和基层国土资源所,是动态巡查的实施主体,对巡查工作负直接责任。执法监察队伍和基层国土资源所具体承担日常巡查工作。动态巡查中,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其他业务机构应积极配合。对于以乡镇(街道)政府作为巡查的实施主体的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加强业务指导。
第八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使下列巡查职责:
(一)组织、实施本辖区巡查工作,制定巡查工作实施方案,巡查工作年度规划,报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工作实施方案应当明确巡查的任务、目标、责任区、基本要求等;
(二)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巡查工作的开展情况、所辖县(市、区)巡查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不定期组织跨县域的互查活动,对一级巡查区域进行重点巡查或抽查;
(三)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巡查工作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建立完善国土资源信息员制度情况进行考核;
(四)对本级直接管理区域的国土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开展巡查;
(五)对本级巡查人员的巡查情况和效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评。
(六)每季度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巡查工作开展情况。
第九条 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使下列巡查职责:
(一)组织、实施本辖区巡查工作,制定本辖区巡查工作的年度规划和月度计划,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月度工作计划应当详细划定动态巡查区域,实行划片包干,责任到人。要明确巡查实施具体单位、巡查基本频率等;
(二) 组织本级执法监察机构、队伍和所属基层国土资源所,对辖区内的国土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进行全面巡查,对重点巡查区域进行重点巡查;
(三) 对本级巡查人员和基层国土资源所的巡查情况和效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评;
(四)每月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巡查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条 国土资源管理所行使下列巡查职责:
(一)实施本巡查区域巡查工作,制定周工作计划,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周工作计划应当明确巡查责任区域、巡查责任人员、巡查路线、巡查时段、巡查频率等;
(二)对巡查人员日常巡查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三)每周向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巡查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一条 巡查第一责任人对所负责巡查区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巡查年度规划和月度计划制定实施方案,确定巡查频率,及时解决巡查工作中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