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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
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国土资发[2009]237号)


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
  根据国土资源部印发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结合我省实际,省厅制定了《辽宁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一月四日

辽宁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执法效能,本着“预防为主,预防和查处相结合”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方针,全面实现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有效遏制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促进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有效开展巡查工作,切实履行“保障发展,保护资源”职责,根据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2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巡查,是指由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国土资源所通过对所辖行政区域划定责任区,确定责任范围,实行分片包干,定点、巡回检查的方式,及时发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和报告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巡查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依法、及时、有效的原则;
  (二)查处与教育、责任与奖惩相结合的原则;
  (三)本级巡查与上级抽查、部门执法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国土资源所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巡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巡查区域和职责

  第五条 动态巡查区域由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重点保护的国土资源对象和违法行为发生的规律,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矿产资源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和国土资源利用现状,编制巡查责任分区图,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更新。
  巡查区分为三级。一级巡查区为城乡建设规划区、乡镇所在地、村庄周围、城乡结合部、省国道主要公路两侧、基本农田保护区、矿业开发活动集中区、矿产资源规划禁采区、地质地貌景观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区、各类开发区(园区)、风景名胜区及违法行为易发区;二级巡查区为小城镇周围、县乡道路两侧及成片居民区周围和一般矿区;三级巡查区为未划入一、二级巡查区的区域。
  一级巡查区实行有针对性的重点巡查。二、三级巡查区域,实行定期全覆盖巡查。
  第六条 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使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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