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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高等教育强校工程人才队伍建设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申请人所在高等学校要认真履行资格审查和质量把关的责任。凡在申报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侵犯知识产权者,一经发现并查实后,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个人三年申报资格。
  第九条 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采取听取汇报、实地考察、通讯评议或会议评审的方式进行。专家组在评审的基础上提出建议支持名单。
  第十条 省教育厅对专家组提出的建议支持名单进行审核,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获资助人员的名单。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一条 “学术带头人支持计划”对入选者的实施周期为三年。资助额度:教育厅和所在高校向自然科学或工程技术类学科的入选者各提供10万元资助经费,向人文社会科学类学科的入选者各提供5万元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并下拨。未及时足额落实资助经费的高校,省教育厅不受理申报下一年度的本计划。
  第十二条 获资助人员所在高校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资助经费单独建帐,专款专用,由获资助人员按要求统一支配,其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克扣或挪用。
  第十三条 获资助人员应按年度填写《山西省高等学校优秀青年学术带头人年度进展报告》,于下一年度3月底前,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及相关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上报省教育厅。
  第十四条 获资助人员应按照《申请书》的内容与要求开展研究工作,加强与国内外的学术交流与合作,积极承担国家和省部以上重大项目,力争取得高水平、有显示度的标志性成果,为提升本学科在国内外的学术地位做出贡献。
  第十五条 资助期限结束后三个月内,获资助人员应填写《山西省高等学校优秀青年学术带头人研究工作总结报告》、《山西省高等学校优秀青年学术带头人资助经费决算表》,并附相关材料,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及相关部门审核后上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考核小组,采取适当方式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 获资助人员发表、出版与本资助有关的论文、著作、学术报告以及申报成果奖励等,均应标注“山西省高等学校优秀青年学术带头人支持计划资助”(英文为Supported by Program for the Top Young Academic Leaders of Higher Learning Institutions of Shanxi,英文缩写为“TYAL”)字样。软件、数据库、专利授权以及鉴定证书等相关成果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国家有关法规执行。
  第十七条 获资助者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时,所在高校应及时向省教育厅提交调整的书面报告,经审查后省教育厅决定是否继续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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