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资助期限结束后三个月内,获资助人员应填写《山西省高等学校中青年拔尖创新人才研究工作总结报告》、《山西省高等学校中青年拔尖创新人才资助经费决算表》,并附相关材料,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及相关部门审核后上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组织专家,采取适当方式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 获资助人员发表、出版与本资助有关的论文、著作、学术报告以及申报成果奖励等,均应标注“山西省高等学校中青年拔尖创新人才支持计划资助”(英文为Supported by Program for the Top Young and Middle-aged Innovative Talents of Higher Learning Institutions of Shanxi,英文缩写为“TYMIT”)字样,软件、数据库、专利授权以及鉴定证书等相关成果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国家有关法规执行。
第十七条 获资助者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时,所在高校应及时向省教育厅提交调整的书面报告,经审查后省教育厅决定是否继续实施。
第十八条 高等学校应制定并实施本校的人才支持计划。加强对获资助者的跟踪管理,营造良好的科研环境,大力支持其科研、开发和教学工作。
第十九条 省教育厅优先推荐受资助者申请国家部委、省有关部门的人才计划,承担国家、省部和企业重大项目;优先支持其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省教育厅2004年印发的《
山西省高等学校中青年拔尖创新人才和优秀创新团队遴选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附件3、
高等学校优秀青年学术带头人支持计划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青年学术骨干队伍建设,增强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我省高校的学术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高等教育强校工程的推进意见》,继续实施“高等学校优秀青年学术带头人支持计划”(简称“学术带头人支持计划”)。为做好选拔支持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术带头人支持计划”重点选拔和支持一批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和较大发展潜力,已取得显著成绩的优秀青年学术带头人。获本计划支持后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可申请本计划持续支持。
第三条 “学术带头人支持计划”每年评审一次。评审工作坚持公平竞争,择优支持,科学评价,动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