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其中在《SCIENCE》、《NATURE》等国际权威学术刊物发表1篇以上论文(以本人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论文被SSCI收录,或在《中国社会科学》发表1篇以上,并在一级学科主学报发表2篇以上(以本人为第一作者)。
(4)获国家科学技术奖,其中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第1名。获教育部全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其中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第1名。
(5)科技成果获发明专利授权,并通过转化和产业化累计为学校创造纯收入200万元以上。
申报材料中的数据为近五年,其中,已入选本支持计划的申请人,材料中的数据从入选后算起。涉及的项目立项、发表论文、奖励成果、专利授权等均以我省高校为第一单位。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七条 “拔尖人才支持计划”由高等学校进行遴选推荐,并将《山西省高等学校中青年拔尖创新人才支持计划申请书》、《山西省高等学校中青年拔尖创新人才支持计划申请人一览表》以及学校对上一年度入选者的经费配套文件和推荐函一并上报省教育厅。
第八条 申请人所在高等学校要认真履行资格审查和质量把关的责任。凡在申报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侵犯知识产权者,一经发现并查实后,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个人三年申报资格。
第九条 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采取听取汇报、实地考察、通讯评议或会议评审的方式进行。专家组在评审的基础上提出建议支持名单。
第十条 省教育厅对专家组提出的建议支持名单进行审核,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获资助人员的名单。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一条 “拔尖人才支持计划”对入选者的实施周期为三年。资助额度:教育厅和所在高校向自然科学或工程技术类学科的入选者各提供20万元资助经费,向人文社会科学类学科的入选者各提供10万元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并下拨。未及时足额落实资助经费的高校,省教育厅不受理申报下一年度的本支持计划。
第十二条 获资助人员所在高校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资助经费单独建帐,专款专用,由获资助人员按要求统一支配,其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克扣或挪用。
第十三条 获资助人员应按年度填写《山西省高等学校中青年拔尖创新人才年度进展报告》,于下一年度3月底前,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及相关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上报省教育厅。
第十四条 获资助人员应按照《申请书》的内容与要求开展研究工作,加强与国内外的学术交流与合作,积极承担国家和省部以上重大项目,力争取得高水平、有显示度的标志性成果,为提升本学科在国内外的学术地位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