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获资助团队应按年度由团队带头人填写《山西省高等学校优秀创新团队年度进展报告》,于下一年度3月底前,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及相关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上报省教育厅。
第十四条 受资助团队应加强国内外的学术交流与合作。资助期内应至少组织1次全国或国际性的学术研讨会。资助经费的预算中,用于国内外交流与合作的经费不得低于总经费的20%。
第十五条 资助期限结束后三个月内,获资助团队带头人应填写《山西省高等学校优秀创新团队研究工作总结报告》、《山西省高等学校优秀创新团队资助经费决算表》,并附相关材料,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及相关部门审核后上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考核小组,采取适当方式重点对团队带头人的作用、研究队伍创新能力、人才队伍情况以及研究成果的水平与创新性等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 获资助团队成员发表、出版与本资助有关的论文、著作、学术报告以及申报成果奖励等,均应标注“山西省高等学校优秀创新团队支持计划资助”(英文为Supported by Program for the Top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novation Teams of Higher Learning Institutions of Shanxi,英文缩写为“TSTIT”)字样。软件、数据库、专利授权以及鉴定证书等相关成果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国家有关法规执行。
第十七条 受资助团队带头人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时,所在高校应及时向省教育厅提交调整的书面报告,经审查后省教育厅决定是否继续实施。
第十八条 高等学校应制定并实施本校的创新团队支持计划,加强对获资助团队的跟踪管理,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营造良好的科研环境,大力支持其开展科研、开发和教学工作。
第十九条 省教育厅优先推荐入选本计划的团队竞争教育部“优秀创新团队”、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优秀创新研究群体”及国家其它部委的优秀创新团队。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省教育厅2004年印发的《
山西省高等学校中青年拔尖创新人才和优秀创新团队遴选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