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报备资料: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加盖企业公章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8)经济特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
报备资料: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加盖企业公章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以上第(7)、(8)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备案项目,除了进行事先备案外,年终汇算清缴期间还应按照《
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第
五条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相关资料:①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②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③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④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9)其他
2、事后备案登记管理的减免税项目
纳税人享受事后备案登记管理的减免税项目,应在汇算清缴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在备案表中做出“予以备案”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做出“不予备案”的意见,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以下减免税优惠实行事后备案登记管理:
(1)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报备资料: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小型微利企业情况表(附件二)。
(2)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报备资料: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附件三);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纳税人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研究成果报告等相关情况及核算情况说明;无形资产成本核算说明(仅适用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情形)。
(3)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