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琼地税发[2010]1号)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审批类减免税项目
(一)《
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执行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1、从事基础设施和农业开发经营,可享受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2、从事工业、交通运输业等生产性行业,可享受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3、可享受过渡优惠政策,符合规定条件的服务性企业。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执行到期,且需审批的减免税优惠项目。
(三)《
企业所得税法》第
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部分,须报省政府批准。若省政府下文实行普遍减免税优惠的,按简易备案方式执行。
(四)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
二、备案类减免税项目
(一)实行简易备案管理的项目
实行简易备案管理的减免税项目,纳税人只需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包括预缴期)报送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附表一),税务机关受理备案后,即可享受该项目减免税优惠。
实行简易备案管理的项目有: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4、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
5、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