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备案类减免税档案内容包括:备案类减免税申请表、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及其有关资料,备案事项资料受理回执、减免税备案通知书、限期补正通知书、中止减免税事项通知书、终止减免税事项通知书等。
第七章 税收减免统计与核算
第五十二条 税收减免的会计核算与统计,由计划统计部门负责。
第五十三条 税收减免的会计核算为实际发生的减免税数额。对已审批但未发生的减免税不进行核算。
第五十四条 税收减免审批受理机关,每月5日前将上月税收减免决定和相应联次传递计划统计部门,作为税收会计核算和统计的依据。
第五十五条 各直属局建立减免税统计制度,统计分析本地区的减免税情况,定期向上级地方税务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
各直属局按季向省局报送减免税数据统计。每年4月底前书面向省局报送上年度减免情况和总结报告,同时将分税种的减免税统计情况分别报送省局相关处室。由省局审批的减免税事项的落实情况由直属局书面报告省局。
第五十六条 各直属局建立减免税信息内部传递制度和跟踪问效制度,进行减免税效果评估,实行动态监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享受税收减免的纳税人未依法按照地方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期限履行纳税申报义务和报送纳税资料以及以隐瞒、欺骗等手段骗取减免税或未经税务机关批准擅自比照有关规定自行减免税的,由税务机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八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按照税收执法责任制的规定落实税收减免管理制度,明确工作岗位和职责,建立减免税工作规程,实行评议考核和过错责任追究。
第五十九条 税务机关及工作人员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擅自做出减免税决定的,除依法撤销其擅自做出的决定、补征应征未征税款外,由上级税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