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行为违反规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 在税收减免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依法终止减免税,经减免税审批机关批准后,制作《终止减免税事项通知书》及时送达纳税人,并追缴其不应享受减免的税款:
(一)享受税收减免优惠的纳税人,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
(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管理中发现纳税人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
第四十七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收减免,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廉政规定,不得妨碍纳税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纳税人的财物,不得以权谋私或谋取其他利益。
第四十八条 上级地方税务机关加强对下级地方税务机关税收减免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对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把关不严或弄虚作假情况;
(二)是否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做出减免税审批决定;
(三)是否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减免税审批决定;
(四)是否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减免税审批决定;
(五)是否对不具备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做出准予减免税审批决定;
(六)是否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减免税申请未及时受理、调查、审理和决定或对备案类减免税及时进行备案登记;
(七)是否向纳税人履行告知义务等。
以上行为违反规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税收减免档案管理
第四十九条 减免税受理机关负责减免税受理及审批相应联次文书的保管和减免税相关内容征管信息系统的录入。主管地方税务分局(所)负责有关减免税文件、文书、资料的日常收集、整理,并按户进行统一归档。
第五十条 报批类减免税档案内容包括:减免税申请书及其有关资料,受理通知书、限期补正通知书、减免税批准或不予批准通知书、中止减税(免税)事项通知书、终止减税(免税)事项通知书、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请示、减免税批复文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