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减免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补齐全部内容,未在限期内补齐材料的,由申请人重新提出申请。
(二)受理。申请减免税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补正减免税材料的,当场受理申请,同时向申请人发放《受理通知书》。
受理部门受理减免税申请材料后将申请信息录入计算机。
二、调查
第十一条 减免税调查由申请人主管地税机关(分局、地税所)(以下简称“调查部门”)组织实施,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第十二条 调查部门对以下内容进行核实:
(一)申请人生产经营、财务基本情况的真实性以及减免税申报相关资料的完整性。
(二)申请人提供第三方政府职能部门或其它机构出具的资格证书、相关报告等来源的真实性。
第十三条 调查部门需要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实地核查的,应指定两名或两名以上调查人员共同进行。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按《减免税调查审核表》要求填写调查结果,并按调查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一)报送审理。申报材料真实、经实地核查相符,同意上报审理。
(二)中止办理。申报材料经实地核查不相符的,退回受理部门通知纳税人修改补充。
(三)终止办理。申报材料与相关文书填写情况或所报送资料不真实的,不再办理减免税,退回受理部门通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省局审批决定的减免税申请,由申请人所在地直属局调查,调查后将减免税申请材料及调查意见直接上报省局。
三、审理
第十五条 减免税审理由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理部门”)组织实施,对减免税申请的政策法规相关性、适用性进行实质审查,审理部门对以下内容进行审理:
(一)资料是否齐全。
(二)理由是否充分。
(三)依据是否准确。
(四)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五)调查部门所认定调查结果与审批法定条件相关性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