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制约原则。建立日常审批管理的横向监督和定期报告检查的纵向监督体制,加强日常审批工作的督查督办以及上级地税机关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公布救济途径和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税收减免审批程序
第五条 税收减免的审批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减免税条件简单,法律适用清晰或金额较小的审批项目,适用简易程序;简易程序之外的其他减免税审批适用一般程序。适用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的减免税审批项目由各直属局按审批管理权限确定。
第一节 一般程序
第六条 减免税审批一般程序实行环节相互独立、多层级审批的程序,按受理、调查、审理和决定环节进行。
一、受理
第七条 税收减免审批申请集中由各直属局办税大厅、非城区主管税务机关专设受理窗口(以下简称“受理部门”)受理,条件许可的市县可根据情况因地制宜集中在当地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地税窗口受理。
由省局审批的减免税事项统一在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地税窗口受理。
第八条 申请人向地税机关提出税收减免申请,应报送以下资料:
(一)减免税申请报告(表)。内容包括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二)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税务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四)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减免税项目相关资料。
第九条 受理部门负责对申请人呈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核:
(一)《减免税申请审批表》的使用是否符合要求,填写是否规范、完整。
(二)申请人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三)核对原件和复印件是否相符,已核对的原件当场退回申请人。
第十条 受理部门根据申请人提出的税收减免申请和报送的有关资料进行书面形式审核后,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不予受理。申请的减免税项目,依法不需要由税务机关审批或不属管辖范围内的事项,不予受理并告之理由和具体承办机关,同时向纳税人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