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琼地税发〔2010〕9号)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各直属稽查局、各市县农税局:
现将《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地方税收减免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精神和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减免税分为备案类减免税和报批类减免税。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第三条 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须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才能享受减免税,纳税人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审批机关审查批准的,不得享受税收减免。
按规定应提请备案的减免税未向地税机关提请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
第四条 税收减免管理应遵循依法减免,分级管理、权责分离,公平公正公开、高效便民和监督制约的原则。
依法减免原则。应坚持以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为依据,办理各项减免税事宜,不得擅自越权减免税,不得忽视、侵犯纳税人合法权益。
分级管理、权责分离原则。减免税实行分级管理,各审批层次及权责相分离,减免税管理的受理、调查、审理、决定及权责相分离,坚持各环节相互制约、责权对称。
公开公平公正、高效便民原则。各级地税机关应根据减免税管理权限制定减免审批和备案项目流程,明确减免税项目管理依据、内容、时限、权限、条件、程序,统一规范减免税项目管理。同时在减免税受理地点公布需要审批及备案的减免税项目、流程、标准以及应由纳税人提交的减免税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和审批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