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琼府办〔2010〕3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十六日
海南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海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若干意见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琼府〔2010〕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加快我省现代服务业发展,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升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整体水平,设立海南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是指省政府从海南省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安排,用于促进我省服务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和我省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优化结构、择优扶持、公正透明、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商务厅、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和省财政厅负责管理。
省商务厅会同省旅游发展委员会、省财政厅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年度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组织项目申报,对项目进行审核,确定拟支持的项目及专项资金安排,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省商务厅、省旅游发展委员会上报和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的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为:符合《实施意见》的重点产业和项目。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我省影响大、带动性强、具有示范效应的服务业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和公共性旅游设施、旅游促销活动的扶持。具体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