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继续完善农村药品监督体系,提高药品监督网络运行质量,有效预防假劣药品案件的发生各地要不断加强农村药品监督网络建设,完善农村药品监督体系。要进一步明确农村药品监督协管员、信息员的条件、产生程序、工作纪律并细化职责任务,要制定农村药品监督协管员、信息员的培训计划,定期开展针对三级药品监督网络人员的药品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其能力,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对药品监督协管员和信息员的考核和奖惩制度,对成绩突出的要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对起不到监督作用的要及时予以解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结合实际开展三级药品监督网络的例会制度、监督报告制度和检查制度,采取一定措施保证药品监督网络“上传下达”的渠道畅通。要充分利用监督网加大对农村地区假劣药品的打击力度,规范和净化农村药品市场。强化县级药监部门对农村药品的监管职责,建立和完善药品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实现辖区内药品监管网络的全方位覆盖。
四、强化农村药品供应网络运行质量,促进农村药品供应渠道的规范发展
在供应网络建设上,要继续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多方参与、依法规范”的原则,促进农村药品供应渠道的规范发展。实现以监督规范农村药品渠道,以规范农村药品渠道来保证农民的用药安全。
要充分调动企业参与“两网”建设的积极性,鼓励和支持那些有完善的药品质量保障体系,有较强的资金实力,信誉好、有配送能力的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承担农村药品配送网络和连锁经营,通过直接配送和发展连锁门店等形式向广大农村地区延伸。同时注重发挥乡村医疗卫生机构的网络资源优势,通过乡镇卫生院为村诊所代购药品将药品供应纳入网络化管理。
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在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引入多家药品经营企业参与药品配送,实现药品配送企业多元化,降低配送药品价格。要结合当地实际,确定药品配送企业,防止出现偏远地区配送不及时的现象发生。要建立健全对药品配送企业的监管机制,定期进行考核,实行动态管理。药品配送企业必须与受供方签订药品配送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不履约、不尽责、违反《
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药品配送企业,要取消其药品配送资格。
积极引导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在乡(镇)或村设立连锁门店,通过建立直营连锁或特许加盟连锁扩充农村的药店数量,通过零售连锁这种相对先进的管理方式来规范农村药品市场,以此形成对农村地区的辐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