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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

  二、逐步规范统筹模式,合理制订补偿方案
  根据国家有关统筹模式的要求及我省工作的实际情况,我省各地全部实行住院统筹加门诊统筹模式。住院统筹加门诊统筹是指通过设立统筹基金分别对住院和门诊费用进行补偿。门诊统筹规模要适度,不宜过高,重点用于参合农民在县、乡两级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补偿。
  各地要科学测算补偿比例,逐步完善补偿方案设计。2008年,全省继续按照分级分段按比例对住院参合农民进行补偿。要适当降低起付线,提高封顶线和补偿比例。乡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50-100元为宜,县级可下调到100-300元,转诊到县外医疗机构就诊,可定在300-500元左右。封顶线可提高到2-3万元。要建立政府和农民共同分担医药费用机制,引导农民自觉参与医疗费用监督。要严格控制统筹基金结余,基金累计结余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资总额的25%,其中当年基金结余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资总额的15%。要适当提高县内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鼓励农民在当地就医;适当提高中(蒙)医药补偿比例和结核病、精神病患者住院补偿比例,减轻新农合基金负担、农民医药费用负担和社会负担。
  三、明确基金补偿范围,规范基金使用办法
  新农合基金分为住院统筹基金、门诊统筹基金和风险基金,不宜再单独设立其他基金。新农合基金必须用于参合农民的医疗费用补偿,应由政府另行安排资金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应列入新农合补偿范围。各地可根据当地一些特殊病种的平均患病率、次均费用、年人均费用等情况,合理确定特殊疾病门诊大额补偿病种、对象、标准和程序。对参合孕产妇住院分娩可采取定额补偿或按疾病住院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四、加强医疗机构监督,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
  各地要采取切实有效的办法,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努力降低医疗费用;建立健全定点医疗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定点医疗机构监测评价体系,完善医疗费用分析、评价、公示、示警制度;开展单病种定额付费等试点工作,探索控制医疗费用的有效机制和具体措施。要认真执行新农合基本诊疗项目和基本用药目录,严格控制目录外药品的使用;充分发挥中(蒙)医药优势,推广适宜技术,开展适宜的中(蒙)医药服务;加强农村医疗机构用药管理,统一配送药品,努力降低药品成本。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重点加强对医疗费用的监控,严格审核医疗费用,保证医疗费用支出合理。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充分发挥网络平台的作用,对医疗费用异常增高或波动较大的地区和单位,应予及时警示和处理。省新农合领导小组办公室继续组织专家,对各县(市、区)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巡回检查,加强调研和指导。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疾病检查、治疗、用药的相关制度和自律机制,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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