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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2009修改)


  (一)已按批准的设计要求建成,能够投入使用;

  (二)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已经通过有关部门审计或审核;

  (三)设计和施工质量已经通过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并做出肯定性结论;

  (四)环境保护、消防、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等按国家规定标准和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达到了国家规定的要求,并通过主管部门专项验收;

  (五)建设项目用地已通过土地管理部门核查;

  (六)建设项目档案资料齐全、完整,符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规定;

  (七)生产性项目的主要工艺设备和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产品,生产准备工作基本符合投产的需要;

  (八)施工单位已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

  (十)交清了相关税费,未拖欠农民工工资,并可提供出证据资料。

  第七条 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条件,仅有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使用或投产,也可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但对未完成工程应按设计安排投资,限期完成。

  第八条 工程全部完工并基本符合验收条件后,因不可抗拒因素或其他客观原因不能及时开展竣工验收的,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验收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验收期限,但延长期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章 竣工验收准备

  第九条 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或项目代建单位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组织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按照《竣工图编制要求》编制工程竣工图;

  (二)按照《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要求》认真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并切实做好各项财务、物资以及债权债务的清理工作;

  (三)按照有关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逐项进行系统整理,列出交付使用财产清单,对于需要核销的工程,要办理核销手续;

  (四)工程质量、设计质量及主要设备质量报有关部门进行了专项鉴定;

  (五)环境保护、劳动保障、安全生产、卫生、消防、档案、水资源、气象和土地使用等按相关规定办理了专项验收或确认;对专项验收或确认不符合验收标准的部分,须明确完善的具体内容,在正式验收前予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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